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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企业公司注销相关涉税问题的研究

文章来源:诚量会计 发布时间:2018-03-15 12:20:10 阅读量:123

     东莞公司注销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进行处理造成的税务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对公司注销过程中的涉税执法检查风险。因为公司注销的原因多种多样,一些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企业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企业不再继续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办理税款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证》。


对东莞企业公司注销相关涉税问题的研究
 
 
  一、东莞公司注销中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1388号)的规定,要求清算、注销公司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注销的公司提供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审查。因此,我们结合实际工作,将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归纳如下:
 
 
  (一)东莞公司注销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应重点关注的是原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这所涉及到税种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以及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等。因此,注销公司应划分注销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与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其目的是正确区分原企业清算前的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由于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的纳税主体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通常拟要注销的公司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或授权委托代办的财税代理公司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
 
 
  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或授权委托代办的财税代理公司应主动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对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积极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避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注销东莞公司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点关注的会计科目有如下,并核查注销企业是否有避税嫌疑:
 
 
  首先,核查注销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
 
 
  与企业申报所欠税款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异的原因,并
 
 
  与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申报欠税。
 
 
  其次,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开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人的情况,核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以确认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应确认收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清算的机会,将“预收账款”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列人清算收人,从而逃避增值税等流转税。
 
 
  第三,关注企业不需要支付款项,如“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账款”科目。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人、包装物的押金、其他业务收人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负债不需要支付,易被利用形成截留收人的储水池。
 
 
  第四,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项费用节余,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这些费用支出不再发生,其余额应冲减相关支出,调增清算前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查。原企业移交给清算组的实物资产与企业账面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实际移交实物资产与账面实物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清算的机会转移资产,逃避税收。若重大差异的清算日前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还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若重大差异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转成本造成的,其损失应调减清算日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东莞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其中处置资产、负债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