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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员工待遇,发放各种补贴福利需要缴个税吗?哪些可以免?

文章来源:诚量会计 发布时间:2018-03-15 12:20:10 阅读量:123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吧——
 

提高员工待遇,发放各种补贴福利需要缴个税吗?哪些可以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可能已经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月计算,其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即减除费用为4800元。)

  其中“其他规定扣除项目”,很常见的就是“三险一金”,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是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那么,其他一些补贴、福利费用能否扣除呢?

  生活补助费

  您可能听说过“生活补助费”是可以免税的,那么,可免税的生活补助费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可以免税的。

  其中,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也作出了规定——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上福利应当并入当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离退休人员自原任职单位离休、退休后,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扣除费用减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免税项目

  1.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4.军队干部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6.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8.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该企业每月报损数额为何相同?纳税筹划,不能这样“小儿科”!

 

提高员工待遇,发放各种补贴福利需要缴个税吗?哪些可以免?
 

  东莞公司注册案例

  笔者在以某商品零售为主的A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管理费用账户每隔一两个月就有一次数量不等的烟酒柜烟酒报损,金额在1万元左右,最多一笔是春节前,报损金额达4万多元,全年累计约10万元,每次报损的烟酒基本上都是相同的两三个品牌,但会计处理上较规范,记账凭证都附有报损原因说明、实物清单和审批手续,经办、保管、证明及审批等各类签字一应俱全,每次报损除了金额和日期不同外,其他内容,包括附件种类、格式、原因说明和签字人员等都相同,且报损时间呈明显的规律性。笔者总觉疑惑,遂向A公司财务处处长提出两点疑问:一是公司经营多种品牌烟酒,为什么每次发生损耗的总是这两三个品种?二是为什么每次报损额都在1万元左右?春节前的报损金额却上升到平时的4倍?该处长解释道,都是正常损耗,且销量大的损耗自然就大,春节前报损多是因为年终盘点。其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仍不能让笔者打消疑虑。

  为了摸清情况,笔者决定实地考察,最终从该公司商场部营业员处获得实情。原来,A公司平时用烟酒对外送礼或招待客人时,总是先从烟酒柜上领用并由经办人员签单,烟酒柜负责人等签单累计达到1万元左右就办理报损手续。至此,笔者的疑点终于得到印证。

  事后,财务处处长解释说,由于公司经常搞各种折扣折让的促销活动,使得实际销售毛利很低,但增值税税负仍很高,为了降低税负,于是采用了税务顾问给出的上述筹划方案。

  分析

  一是纳税筹划不能冒风险,不能“小儿科”。很显然,A公司的纳税筹划即便成功,由于其报损总额是10万元,其实际可以实现的节税金额也很小,更何况该报损行为属于弄虚作假,本质上属于偷税,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所以,这种筹划不仅是“小儿科”,而且是大风险,不能提倡。

  二是不能盲目听信税务顾问。A公司节税心切,对税务顾问的意见不甄别。实际上,依笔者所见,没有哪位税务顾问的意见全对。事实上,对一些涉税问题的判断有时不同的税务机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理解也不一致,更何况是税务顾问。

  建议

  由于A公司经常搞各种折扣折让促销活动使得销售毛利偏低,正常情况下,A公司增值税税负也应相应下降,但如果仍然很高,说明A公司对折扣折让方面的涉税业务和会计处理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检查其对涉税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和技巧性。

  例如,如果A公司实行的是现金类折扣,则需要检查是否已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样可以按照扣减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是实物折扣,A公司则应该将实物折扣改为折扣销售,如买二赠一,在开具发票时按三件商品填写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行用红字开具一件商品的折扣额,这样,计税销售额就是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从而可以少缴税款。

 

  关注“其他收益”科目!新准则下,小微企业免增值税处理有变化

  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以往相比有所变化。

  会计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了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划分原则,即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以上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有密切的关系,则应适用于2017年7月5日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例1: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规定甲企业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企业再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这项财政资金与企业销售指标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应该归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

  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不应作为《企业会计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这个准则发布之前,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大都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利得”进行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企业区分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与其日常活动相关,并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营业利润之内,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所以,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该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实操处理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2017年7月取得提供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41200元,9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30900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7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注:月末不需要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8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4. 2017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额为90000元(20000+40000元+30000)元,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以按规定免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贷:其他收益         2700

  借:其他收益         2700

  本年利润          2700

  注意事项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后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反之,2017年1月之后,若把不适用政府准则的项目按政府准则作了处理,则需要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例如,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自2017年1月之后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则需要调整到“其他收益”。

  2. 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每月只作计提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计提税金及附加。若季末收入超过9万元再作计提附加的会计处理,免缴税款不作会计处理。

  3. 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增值税出口退税、增值税直接减免、所得税加计抵扣、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都不属于政府补助。以上除增值税出口退税要进行会计处理外,其他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4. 注意“其他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区别,“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他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但二者同时属于报表项目。“其他收益”科目是《利润表》的报表项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报表项目。这是由其科目性质决定的。

  5. “其他收益”科目不并入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虽然准则作了修改,但税法仍按原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