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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诚量会计 发布时间:2018-07-24 13:30:52 阅读量:123
东莞公司注销办理登记时,有望不再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在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昨日,市工商局官网公布《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公司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在8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的方式向市工商局反馈。
市工商局公告称,此次起草《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便利公司退出市场,降低公司退出成本。
根据《试行办法》,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公司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内资有限公司、内资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的,可以自主选择按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使用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申请注销的公司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公司名单尚未移出”等情形;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对未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申请后,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公司名单,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且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其债权债务清算情况或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终止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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