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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税收筹划

文章来源:诚量会计 发布时间: 阅读量:123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首先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中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一书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
  
  2)印度税务专家N.J.亚萨斯威所著的《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
  
  3)印度税务专家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合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
  
  4)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5)税收筹划专家赵连志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缴税最晚、缴税最少”。
  
  6)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7)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其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中,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内容
  
  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途径
  
  选择低税负方案
  
  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选择低的税收成本;
  
  滞延纳税时间
  
  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
  
  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特点
  
  (一)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
  
  1、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
  
  2、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
  
  (二)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
  
  (三)税收筹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原则
  
  (一)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事前筹划的原则。
  
  (三)效率原则。
  
  企业相关
  
  企业税负控制与税收筹划
  
  一、企业能否开展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企业降低税负的“想法”是否有罪。无罪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良好的税企关系是税负降低的唯一途径吗?是否还有其他途径?
  
  企业降低税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内在的需求,为什么?
  
  二、企业如何实施税负降低与控制
  
  企业税负降低的目标是“准确纳税”
  
  为什么说任何企业任何时点既存在少缴税款也存在多缴税款情况
  
  降低税负要练六项内功;如何建立涉税义务识别与确认步骤
  
  如何建立涉税负担分析与检测体系;如何建立涉税诉求表达与送递途径
  
  三、中国涉税法治化建设成果和运用简介
  
  国家约束涉税权力的法规建设及运用
  
  制约纳税人运用权利的因素(传统文化的惯性)
  
  “善因结恶果”与“程序主义”(现代文明尚未建立)
  
  四、企业税负控制的出发点
  
  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概述
  
  降低税负要知法律底线;偷税罪与非罪的识别
  
  五、企业涉税咨询与案例解析
  
  企业涉税咨询的概念、目标、内容及价值
  
  解析40案例:
  
  A、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差额交纳营业税?
  
  B、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进项税转出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C、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D、外国免税分支机构设立的前提
  
  E、过期药品食品是否可以不转出进项税?
  
  F、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是国家给予公司财务人员的劳务费还是给予公司的补偿?
  
  G、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是属于企业的吗?
  
  H、游戏消费卡的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I、盈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税率是多少才合理?
  
  J、计税工资的人数是否应当包括零用工?
  
  六、企业涉税筹划与案例解析
  
  筹划是为避税。但不是为了不缴和少缴税。而是为了避免多缴早缴税
  
  筹划与咨询的区别和联系
  
  实施筹划的步骤
  
  筹划10例解析
  
  A、销售附带运输、安装、培训如何降低增值税
  
  B、异地分支机构“两套帐”合并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所得税
  
  C、“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降低增值税
  
  D、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如何分解降低税负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有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形式,从不同角度看,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就企业税收筹划来讲,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方案要多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例如,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
  
  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2.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帐、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
  
  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帐,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目的。
  
  方向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当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实体落地类企业出台,而对于商贸流通业和服务业很难享受到这些政策,但商贸流通企业经营地不受注册地影响,可以灵活的实现业务转移,从而实现税源转移,这种转移甚至可以是跨省跨地区的,进而享受异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这一商贸流通业特有的优势,企业可以选择一个政策开放、税收政策好的开发区注册。出台这一类政策的开发区,大多有地处偏远、行政级别低、传统的实体落地类企业引进受地域影响大、交通不便利、矿产资源匮乏、实体产业结构不完整等特点。
  
  但是单单有优惠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公司注册在异地,派驻人员花费,后期处理财税事宜繁琐,对工商、国地税、财政等职能部门公关工作压力,以及优惠政策是否能够如实兑现,这都是每一个决策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下面就以延寿县为例,详细介绍下延寿县针对商贸流通企业出台的政策。
  
  延寿县隶属于哈尔滨市,位于黑龙江省中部,面向长寿山,寓“延年益寿”之意得名。延寿县属国家级贫困县,为进一步扩展经济发展模式,全面发展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出台如下政策:
  
  对进驻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实缴金额的25%给予返还;营业税按实缴金额的40%给予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按实缴金额的45%给予返还。
  
  为了更好的服务入驻企业,延寿县成立了“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以下称运营中心),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的招商、入驻企业手续的领办、企业入驻后财税事宜、各职能部门公关协调工作。
  
  延寿县对入驻的商贸流通企业,不要求实地办公经营,为企业提供统一注册地;为落户企业提供后期财税配套服务,配备专职会计配合企业抄报税、发票领购、开具、账务处理等一般财税事宜;对入驻企业实行保护政策,对涉及工商、国地税、财政等部门发生的一般事宜,由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出面协调解决;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地方财政按月兑现,承诺在企业完税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税金;新注册企业开办所需手续,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领办制等规章制度,由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协助企业办理。运营中心的成立,为入驻企业提供了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延寿县的招商模式是近几年各地比较流行的“总部经济招商”,总部经济招商主要以引进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通过延寿县无论是政策力度还是服务质量,都站在全国各地区招商服务的前列。
  
  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积累:
  
  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风险
  
  现阶段导致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
  
  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4、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税收筹划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其中显性成本是指开展该项税收筹划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成本费用它已在税收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隐含成本就是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由于采用获得税收利益的方案而致使资金占用量增加,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实质上是投资机会的丧失,这就是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忽视这样的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的,在这一点上认识不清,也很可能会作出错误决定,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大量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为了推迟盈利年度以便调整“两免三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生产经营、造成连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对企业有害无一利,必然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得整体税收筹划失败。 [1]
  
  避免陷阱
  
  一、认识陷阱
  
  税收筹划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它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并不以违反税法和有关法规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关法规,尤其是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税务机关征管合作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筹划具有不违法性。另一方面没有一个国家把税收筹划当作一种合法行为,通过法律加以保护,而相反各国税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筹划活动,并将有关反筹划条款单列或暗含在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中。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等,这些条款及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筹划作用。如果一味地强调筹划的合法性,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就会最终在行动上引发和税务机关的冲突,将筹划行为升级为抗税行为。在认识方面的另外一个陷阱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就是将偷漏税手法翻新;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路子,走走门子,少缴点,少罚点,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会直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二、操作陷阱
  
  作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轻信理论说教。关于税收筹划的论述或与此类似的书籍不少,但能够实际运用的不多,因为这些说教或论述,往往略去了达到税收筹划目标的许多前提条件和环境,渲染的是一种筹划气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相关论着,“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税收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才能成功。单纯地为少缴税款而筹划,必然会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效应,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然而,在事实上负债融资的上述效应,只有在负债成本低于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当负债成本超过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随着负债额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随着企业的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不把企业各种目标联系起来考虑,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最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2、忽视筹划成本。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即机会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策划等。又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
  
  再如重新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和存货评价方式等,也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总之,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3、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独立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而事实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联系。关于这一点,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当对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达到。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而最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4、轻视税务部门的反筹划能力。尽管税务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装备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对于纳税人而言,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倒挂的现象,正是这一倒挂现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税收筹划理解为高水平的财务造假,通过造假大肆进行偷税、漏税和骗税。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时间陷阱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纰漏和缺陷,少缴税款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违法性。但是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面对的具体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国家及税务机关不可能熟视无睹,国家及税务机关会就筹划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的举措。
  
  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真正的税收筹划成功者是那些不断进行财务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先知先觉”的人们。当一种筹划方法被纳税人接受,并广泛运用时,也是国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时是最有利的纳税方案,随后可能是最劣纳税方案。如果对“漏洞”的存续时间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准确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掉入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
  
  四、规避税收筹划陷阱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纳税申报,减轻小企业减轻税负,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合理策划,为企业创造效益,企业应多方面着手,包括咨询财税专业机构或专家,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陷阱。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税收筹划的专家视频讲座,其中有国家税务部门的专门亲自坐镇,为企业支招,就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现场讲解,其中有阳光节税,合同与纳税,小企业稽查风险防范等讲座,另有十余名专家线上互动答疑,帮助财税人员学习和进步。同时在问答区开僻有税收相关的专栏,众多知名财税专家为企业解读税收筹划的政策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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